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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规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14  
为提高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华共和国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 审阅申请文件草稿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草稿,有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参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并出具辅导总结报告.   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对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草稿,并将审阅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二. 受理申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受到创业企业正式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不同意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正式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后45日内,将初审报告和正式申请文件提交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提出审核意见.
  四. 征求意见 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中国证监会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未表示意见的,视作五异议处理.
  五. 核准发行 依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委员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说理申请文件到中国证监会做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未被核准的创业企业,在1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在创业办市场发行股票的申请.
  六. 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受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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