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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注册常见问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2  

问:我应采取什么策略来保护我在中国香港以及中国内地的商标?
答:以下列出一些你应考虑采取的策略:

采用一个与别不同和不会侵犯他人权益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意思可包括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于不相同的货品,因此,即使你的产品与该驰名商标所涵盖的产品极为不同,你亦可能会被指侵犯他人权利。
内地的商标注册及保障制度与香港并不相同,因此你应分别在两地注册你的商标。如只在内地注册某商标,该商标并不会自动在香港获得保护。
应尽早为你的商标注册,以确保你可在业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可对任何侵权行为即时采取行动。
如你准备为使用商标批出特许,你应订立一个完善的特许计划。
如有人在香港侵犯你的商标,你应根据《商标条例》采取行动。
如发现你在香港的货品或服务的商誉及声誉受到别人冒充,你应采取法律行动。

问:驰名商标毋须在中国香港使用或享有声誉。是否不会因不予使用而被删除?

答:即使拥有人没有在中国香港经营业务或拥有商誉,驰名商标也可得到某程度上的保护 (如拥有人有权反对就不同货品服务而提出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但透过注册 (防御商标除外) 而得到的保护必须有实际使用支持。

问:驰名商标有什么其他的保护?

答:如某商标的使用对某驰名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则有关驰名商标的反侵犯法律程序可扩大至不同的货品或服务。即使没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有关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被侵犯性的使用,并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则驰名商标拥有人有权发出强制令。极为驰名的商标可获防御商标保护。

问:新的商标法例是否仍然如旧法例将商标注册区分?A部和B部?

答:新商标法生效之日,既有的注册商标已转移至新的注册纪录册。此新的注册记录册与依旧法例(第43章)的注册纪录册不同,不将商标注册区分?A部和B部。

问:何时可依公约优先权在中国香港提出注册申请?

答:虽然理论上可以在规定的六个月优先权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提出注册申请,但是仍应尽可能及早地提出注册申请,并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声称具有优先权。一旦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处将暂时将此商标引用作为反对其他尚未公布的在先商标申请。如在先商标申请已在香港知识?权公报上公布并获注册,这并不影响具有优先权的商标获得注册,因?前一商标并不是可对抗后一商标的"在先商标"。如在先商标申请仍处于"反对期”,即在公布的三个月内或该期间的延展期内,优先权人可通过提交反对通知而行使其优先权。

问:是否需要提交公约优先权文件?

答:除非商标注册处如此要求,否则无需提交。一般而言,当有与申请商标存在可能冲突的在先申请时,商标注册处会要求提供公约优先权文件。

问:虽然已根据《商标条例》声称优先权,但由于申请的不足之处而延迟了申请日,导致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这时是否会丧失优先权?

答:如给予的申请日是在申请公约优先权的六个月后,则丧失优先权。

问:如何对货品和服务进行分类?

答:第八版的《尼斯分类》适用于《商标条例》﹝第559章﹞。总共有45类货品和服务。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网页(http://www.wipo.org/classifications/en/)。 (只有英文版)

问:商标注册处如何审查相互抵触的注册申请?

答:基于已存在一个相同或类似的在先申请,注册处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只是暂时性的,除非该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参见《商标条例》第5条关于"在先商标”的定义)。当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处将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正式提出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在此阶段,申请人将被要求按《商标规则》第13条规定的时限消除有关反对原由。当反对仍是暂时性的,即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及对后一注册申请正式提出反对前,申请人仍可采取措施以消除有关反对的原由,如删除申请说明中已被在先申请包括的货物和服务。

问:知识产权署如何处理商标注册申请?

答: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

-检查申请是否有不足之处;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的规定;

-接纳申请,并公布申请详情;任何人可就申请提出反对;

-将有关商标注册,并发出注册证明书。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为方便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
(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一)申请人在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请求注册批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
(二)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或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要求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为使其国际申请也获得香港短期专利的保护,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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