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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骗术之合同诈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7  

骗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是常见的骗术之一。案例:贵阳警方透露,该市最近连续发生了几起作案手法十分相似的新型合同诈骗案件,他们以大量订货或低价售货的方式骗取商家信任,进而索取小额回扣款或预付金后逃匿。[]


    据办案人员介绍,今年6月,黑龙江佳木斯市某保安公司接到贵阳一家物资公司一位李姓职员电话,称其有一批价值1200万元的珠宝要请保安公司从佳木斯押运到贵阳,押运费为60万元,但其中要扣除回扣4万元。7月7日,保安公司业务员高某从佳木斯赶到贵阳,与贵阳这家物资公司总经理江某签订了押运协议,协议签订后,两家公司到银行办理了预付款转账手续,并按照双方商定,佳木斯保安公司向贵阳某物资公司交了4万元回扣款。事后,保安公司一直未见对方来人,于是到银行查账,发现30万元预付款并未到账,再与贵阳的这家物资公司联系时,已经找不到人,方知被骗。(案例来源于新华网)[]

    骗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是常见的骗术之一。案例:日前,一起利用购销合同,采取高进低出、贱卖货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诈骗犯罪被告人洪月英,一审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98年11月,被告人洪月英伙同他人以浙江省平阳县机电设备公司销售部的名义同天河公司签订购买厦工Z50装载机2台(每台31.6万元)和韩国大宇牌挖掘机1台(价值77万元)的购销合同。被告人得到3台机械车后,只支付给天河公司11万元,随即分别以每台25万元、27万元和48万元销售给他人,得款94万元(另有6万元未收回)。被告人将所得仅支付给天河公司货款38万元后,携余款潜逃,尚欠天河公司货款91.2万元。被告人洪月英还于2001年4月间伙同他人采取支付部分货款,骗取福州梅峰胶合板厂货款2.4万元和建瓯县房道林场1.9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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