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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问:《办法》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哪些特别法律保护?
答:《办法》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通过制度创新,主要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以下九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
(1)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
(2)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
(3)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4)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5)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6)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7)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为建立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8)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
(9)依据《贷款通则》中的“国家规定的除外”条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19.问:《办法》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哪些扶持政策? 答:《办法》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是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我国目前对创业投资的资本支持,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政府干预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则能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二是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在一些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扶持政策。《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力争尽早出台。
三是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20.问: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是否构成行政许可?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所作的定义,只有当行政机关通过审查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时,才构成行政许可;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备案”,并不影响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因此,《办法》所规定的“备案”并不构成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意见,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即使是“政府为了鼓励或者引导某一行业或者事业的发展,常常通过审批,对特定行业或者事业的发展直接或间接提供一定的物质(包括资金)支持”,也不是行政许可。所以,《办法》对申请备案成为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设定一定的资质,也不是行政许可。
21.中国发展创业投资业的目标是什么?
答: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但是一直缺少足够的资金来解决科研开发和产品上的资金瓶颈,政府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而私人的资金一直很难导入这一领域,科研开发的资金主要靠企业或个人的自有资金,加上政府和银行的部分支持,银行的贷款也是指令性的,真正完全商业化运作的科技发展资金很少。中国政府1998年才开始意识到创业投资在美国的以技术革新和商业化为特色的新经济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于是开始推动创业投资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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