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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办法》对创业企业债权融资有何规定? 答:依据《贷款通则》中的“国家规定的除外”条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10.问:国家如何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 答:《办法》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投资发展,能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11.问: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12.问:国家如何通过资本市场支持创业投资? 答:《办法》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将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13.问:为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如何进行备案管理? 答:创业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没有必要对其设立实行审批制管理。但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名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内容:一是从经营范围、最低资本额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审查备案条件。二是依据《办法》规定的投资限制条款,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三是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 为降低备案成本、提高备案效率,《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省(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国家备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原则上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但考虑到在有些省级行政区,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授予了科技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职能,《办法》规定“省级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
14.问:请简单介绍制定并颁布《办法》的目的与意义。 答:十部委制定并颁布《办法》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均具有区别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第二,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创业投资所支持的创业企业具有高风险性,单纯依靠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我国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提出“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200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然而,政策扶持的前提是必须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就此而言,制定《办法》是建立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的法律基础。 第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促进创业投资尽快发展成为专门行业。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后,我国曾掀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热潮。但由于配套法规未能出台,到2000年8月以后,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就开始下降。分析其原因,除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没有到位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创业投资企业自身运作不规范,不少涉足证券和房地产,甚至将其当作了主业,增加了经营管理风险。所以,有必要出台《办法》,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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