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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创业投资? 答:“创业投资”的英文是“venture capital”,在我国亦译为“风险投资”。从体现“支持创业”的投资取向考虑,《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统一采用“创业投资”表述。参照国际上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2.问:何为创业企业? 答: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3.问:创业投资对投资主体有何要求? 答:公众、企业、团体,政府机构及居民均可进行创业投资。本投资公司所提供的均为中低风险的投资产品,适合希望获取与其它基金工具相比略高一点的收益,同时能承担适度风险稳中求进的投资者(即:不满足银行存款利率,又厌恶股市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4.问:创业投资有何益处? 投资的收益与其他理财工具相比较如何? 答:进行创业投资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借助专业人士的智慧进行投资管理,从而降低投资者直接投资的风险。创业投资的最大特点是高收益性。
5.问:投资的收益来源是什么? 答:创业投资主要是通过对创业企业或高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占有被投公司的股份,并在恰当时机通过IPO等方式增值套现来获益的。
6.问:创业投资可否实行委托管理? 答:《办法》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了法律保护。
7.问:创业投资采取的股权投资方式有哪几种? 答:《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8.问:《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有何约定? 答:《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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